北京商報訊 (記者 崔啟斌 張弛)對于保險業欺詐行為,保監會再度出拳整治。12月14日,保監會起草了《反保險欺詐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吨敢芬?,保險機構應當指定欺詐風險管理負責人。
保監會要求,負責人應由能夠承擔欺詐風險管理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包括分解欺詐風險管理責任,明晰風險責任鏈條;組織落實風險管理措施與內控建設措施;監督欺詐風險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實施;為保險機構欺詐風險管理戰略、規劃、政策和程序提出建議等。
依據《指引》,保險機構欺詐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要由董事會承擔,實施責任要由保險機構管理層承擔。在指定負責人的同時,還要在總部設立專門的部門或者指定內設機構作為反欺詐職能部門,負責欺詐風險管理措施的執行。指定內設機構作為反欺詐職能部門的,應當設立專職的反欺詐管理崗位。
在保險機構內控與信息系統方面,指引要求保險機構應基于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構建反欺詐管理體系,合理確定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的欺詐風險控制點,明確欺詐風險管理相關事項的審核部門和審批權限,執行標準統一的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將欺詐風險管控覆蓋到機構設立、產品開發、承保和核保、理賠管理、資金收付、人員管理、中介及第三方外包服務等關鍵業務單元。
此外,保險機構應建立欺詐風險識別機制,對關鍵業務單元面臨的欺詐風險進行收集、發現、辨識和描述,形成風險清單。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對欺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進行評估。綜合考慮欺詐風險性質和危害程度、經營目標、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法律法規規定及對保險行業的影響,選擇合適的風險處置策略和工具,控制事件發展態勢、彌補資產損失,妥善化解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在反欺詐監督管理與行業協作方面,指引還對保監會,保監會派出機構以及保險行業協會提出了詳細的要求。如制定反欺詐監管制度;指導保險機構和行業組織防范和應對欺詐風險;審查和評估保險機構反欺詐工作;依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中的風險綜合評級規則,對保險機構欺詐風險進行評價和監管;通報欺詐案件、發布風險信息,定期對行業整體欺詐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推動建立行業合作平臺,促進反欺詐協作等。
作者:崔啟斌 張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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