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場首個因欺詐發行被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電氣,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在一審敗訴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據財新報道,12月19日上午9點半,北京高院公開審理此案,由北京高院副院長吉羅洪擔任審判長,證監會黨委委員、主席助理黃煒親自出庭應訴,黃煒此前長期在法律部任職,為法律部主任和證監會首席律師。
2011年11月,欣泰電氣向證監會遞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在創業板上市申請,于2014年1月3日,取得證監會的發行上市批復。
此后,欣泰電氣的虛假財務數據引起監管層的關注。經過對欣泰電氣近一年的調查,證監會于2016年7月5日,對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作出處罰,并啟動強制退市程序。“根據相關規定,因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后不能恢復上市,且創業板沒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證監會稱。
證監會調查的結果顯示,欣泰電氣為實現發行上市的目的,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致使欣泰電氣在向證監會報送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且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溫德乙還以員工名義從公司借款供其個人使用,欣泰電氣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該關聯交易事項,導致這份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證監會認定,欣泰電氣及實控人的違法行為分別構成證券法第189條所述欺詐發行和第193條所述虛假披露行為。證監會責令欣泰電氣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832萬元罰款;對欣泰電氣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溫德乙給予警告,并處以892萬元罰款;對欣泰電氣總會計師劉明勝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同時對溫德乙、劉明勝二人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然而,上市公司欺詐發行被行政處罰,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也需承擔責任。
2016年7月29日,證監會要聞顯示,其對欣泰證券的保薦機構興業證券,及審計機構興華會計師事務所予以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罰款,共計約7000余萬元。對相關責任人予以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采取不同年限的市場禁入措施。
但欣泰電氣表示不服處罰決定中針對公司的部分,向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2016年11月30日,證監會決定維持針對欣泰電氣的處罰。 此后,欣泰電氣、胡曉勇和溫德乙表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分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中針對公司的部分及后續行政復議決定。
2017年2月28日,北京中一院開庭審理了“首例欺詐發行強制退市證券行政處罰案”。
2017年5月4日,北京市一中院對此案一審宣判,認定欣泰電氣及原董事胡曉勇相關違法行為成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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